法官告诉你“油改气”纠纷那些事儿

发表时间: 2023-12-25 19:47:33 作者: 工程案例

  2012年7月3日,莱芜亓某将其小型普通客车在李某经营的汽车装具中心进行了“ 油改气”改装。2014年7月26日,亓某的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和货物烧毁。经鉴定,车辆发生火灾系燃气调压器的高压进气球形接头松动,造成漏气引起。车主亓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及货物损失。

  近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亓某赔偿车辆及货物损失 60306.14元。法院认为,亓某的鲁SCM918号车辆在李某经营的汽车装具中心进行油改气安装后,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亓某车辆及车上货物毁损,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着火事故是由于在该装具中心安装的燃气调压器的高压进气球形接头处漏气引起,故该装具中心为涉案车辆进行油改气安装时质量不合格,造成亓某车辆货物损害,李某作为该装具中心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案后对车辆“油改气”纠纷综合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油改气”改装点参差不齐,一些无资质的改装点不能保障改装质量,带来安全风险隐患。二是“油改气”法规体系不完善。为保障车用气瓶安全,质监部门颁发了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对气瓶安装环节实施监管。但未涉及到汽车改装环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车辆进行“油改气”改变了车辆结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三是“油改气”车辆理赔难。当“油改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不予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现有环境下,难以保障“油改气”车辆的安全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汽车改装后,若车主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风险评估等手续,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目前对于车辆“油改气”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完善的情形下,进行车辆“油改气”的车主如何既能打响节约“小算盘”,又能吃上受损赔偿“定心丸”,法官建议:一是“改装审资质”。“油改气”改装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资质评审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辆“油改气”时应审查改装点的资质,看改装点有无省质监部门颁发的“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等证书。二是“改前先告知”。进行车辆“油改气”前一定要将改装方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风险重新评估,一旦准许续保或加费续保,车辆事故理赔将按一般程序进行,改装不再成为赔付的障碍。三是“多投避风险”。因新加车载气瓶而增加的风险,可通过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或“自燃损失险”予以保障。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一种车辆附加险,投保时要同整车保险一起购买,保险费用相比来说较低。当设备出现损毁或者因该设备导致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自燃损失险也是一种车辆附加险,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才可投保。但投保“自燃损失险”一定要经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评估,国内开设这一险种的保险公司不多,投保时需慎重选择保险公司。四是“出事检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改装车辆若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自爆等情况,车主向改装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时,应举证证明改装公司的改装行为存在过错,改装行为与车辆自燃、自爆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不能时,车主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如果出现前述情形,车主应及时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对车辆“油改气”与火灾或爆炸的发生是不是真的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