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程倩:论非政府组织兴起后的社会生活

发表时间: 2023-12-26 21:40:25 作者: 江南体育网站亚洲链接

  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背景下,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应运而生,并发挥着逐渐重要的影响。正视中国社会双重转型中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现实,检视非政府组织兴起带来的从社会类型到组织形态、从社会构成到社会治理方式等一系列的变化,检视其带来的新生活方式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从理论层面厘清由这一现实带来的种种挑战,特别是从社会生活视角认识有几率发生的变迁,既是理论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的热门议题,更是一个具有前瞻意义的公共管理问题,值得进行深入出探讨。

  在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中,一种原因是一个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历史,另一方面又遭遇了后工业化的诸多挑战,“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学术浪潮同时激荡着人们的思维方法和冲击着人们的心灵模式。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转型,把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的主题推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然而,我们又必须意识到,我们尚未对社会建设及社会管理创新设计出路线图,任何单一学科都不可能作出全方位的理论阐释和指导,单一的政府主体也不可能真正的完成这种创新。社会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维度是“拒绝理论本身的自言自语或默默无语,积极地介入到对公共问题的探讨和寻求主体自治、自由与社会的团结中”(郑莉,2010)。显而易见,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也同样需要引入全球化视角,需要在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双重框架中去把握社会双重转型中的内在变迁,检视可能的新生力量,去发现“被现代制度所孕育的,且已偏离它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的缕缕曙光”(吉登斯,2000)

  几个世纪以前,民族国家的兴起是全球范围内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的事件。国家—政府系统作为将特定人群组织化的典型方式和结果,把各种社会要素组织了起来,形成了有序的社会结构,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在工业化进程中,现代政府组织在科层制原则的控制下展开统治与治理活动,它整合出了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去推动社会的发展。但当西方社会出现了后工业化迹象后,迅速增长的复杂性让这个组织体系失去了着力点。一方面,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表现出程式化、指令化特征,使这个体系越来越无法应对日渐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和各种复杂情形;另一方面,“西方社会中的制度性压力则倾向于提供服务或激励人们行动……标准化人生就成了‘选择性人生’、‘自反性人生’或‘自主人生’……当然也是一种‘有危险的人生’……机会、危险和人生的种种不确定因素,如今却必须被个体本身所感知、解释、决定和处理”(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2011)。就此,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成为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同时还以技术合理性嘲弄着因启蒙而深入人心的基本价值原则,用其事实上的等级制度颠覆着自由平等的理念。这使托夫勒对它的否定显得合情合理,“它并不是施本格勒说的‘精神联合体’,不是‘心灵的公社’和‘社会的灵魂’,也不是‘丰富遗产的纪念品’,更不是‘共享未来的形象’”(托夫勒,1997)

  所幸的是,第二次浪潮同时孕育了产生新社会力量的动能。20世纪80年代后,一场“全球性结社革命”静悄悄地发生了,在政府实体与市场之外,一种组织形态逐渐赢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行政学领域,它被称做非政府组织。这些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各种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非政治性的组织形态。因其在客观意义上质疑政府对社会管理及建设的垄断,以不甘于简单表达的姿态挑战着既有社会管理中的各种束缚,从而造就了一个不同于近代早期的新的“市民社会”。在催生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意义上,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全世界所产生的影响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意义,“在社会经济发展中,NGO的发展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对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理解”(杰里米·李夫金,1990;朱莉·费希尔,2002)

  在当代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不仅数量众多、规模庞大,而且发展迅速。美国目前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有100多万个,每年大约新增6万个(李荣华,2012)。非政府组织已经渗入西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称,挪威只有400万人口,却有4000万不同的非政府组织成员,也就是说每个普通的挪威人分属于10个不同的非政府组织。由此可知,挪威的非政府组织已经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Andreessen,2003)。而据美国华盛顿特区经济趋势基金会的负责人杰里米·里夫金所言,“NGO在许多国家为成千上万的公民提供了工作机会,NGO触及或影响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其影响力有时超过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全世界像是进入了一场社会角色的重组:各种各样的个人和组织在寻找属于自身个人的‘新中心’”(杰里米·李夫金,1990;朱莉·费希尔,2002)。许多非政府组织慢慢的变成了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它们注意表达边缘状态群体的利益,对政府和社会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慢慢的受到民众和学者的支持和关注。

  从1995年中国举办世界妇女大会至今,中国非政府组织自主性有所增强,整体能力和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数量激增。尤其重要的是,从2004年起,中国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开始步入到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关键历史时期,非政府组织爆炸式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已经具备(陈向阳,2005)。近些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总体数量迅速增长,形成了种类非常之多,数量较大的NGO体系。据统计,1988年社会团体登记数为4446个,2005年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共有31.97万个,到2011年已经有44万多个非政府组织注册。这些组织活跃在教育、卫生、环保、扶贫和家庭发展等所有的领域,热情参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社会就业、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慢慢的变成了社会管理所不可或缺的力量。

  对于全世界内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可以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替代性治理工具层面得到理解,也可以在全球化问题解决方面发挥功效补遗意义上加以确认,但这种认识不免流于现象上的观感。其实,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具有更为深刻的历史价值。

  其一,在个体及组织的层面,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是社会转型的自在向度,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客观性的必然结果,它在西方社会后工业化中已然出现的由分工到分群转变的历史趋势,经由全球化而影响着中国社会,它预示着社会组织形式有几率发生的变革是构成性的社会建设及社会管理变革的一部分。在现象学意义上,一些负面的实例可以说明这一点,比如,缙云山、李一等信徒的多样性、不同身份的网民同称“丝”等,都说明国家认可的标准化人生、参照图式和角色模式的式微,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社会现象已不再有着非常明显的阶级特征,也不再有着非常明显的职业区分依据,在个人行为选择与社会生活之间产生了新的开放性、即时性和多元性的通道。就此,也许会出现的一种状况是分群造成了职业差别和行为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传统的分工导致了社会的职业活动。一个人选择从事某项职业,是因为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宗教的以及个人理想和信念等每个方面的原因,使他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群体。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兴起,虽不同于西方社会自主性社会组织,却也大多是由于特定原因,如环保、扶贫或救灾等聚集的群体,自愿、共同归属于一项使命,从而构成新的组织形式。

  其二,在社会结构化特征方面,西方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兴起首先是政府主动退出的结果,是“行政国家”隐喻下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所鲸吞或压制了的市民社会的复兴。就非政府组织代表着新市民社会的复兴而言,它是一种螺旋式的回归,是政府自发退出与授权的结果。我们大家都知道,20世纪7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体制出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危机:国家权力日益集中,普通民众被排斥在政府决策之外;试图通过国家干预来缓解经济危机的努力遇到了严重的挫折,先后出现了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发症;社会福利政策因财政危机而难以为继(郭春宁,2005)。如美国社会福利开支占其财政支出的40%以上,德国的福利支出在其GDP中的比重甚至高达34.4%。高福利积累使得政府和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企业家投资的积极性下降,企业创新和竞争能力受一定的影响,给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进入80年代以后,各国纷纷开始变革,不断调整和改革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社会政策,政府缩减了某些社会福利项目的支出。公民权利意识的增进及社会参与的普遍增加,使曾经被“福利国家”所排斥和湮没的市民社会逐渐显现,并在20世纪80年代后成为一个越来越有力的现代文明实体。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政府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目标后移植了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各种市场化做法。在此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表现出了类似西方社会70年代出现的一些状况,如行政权力的膨胀与腐败、政府面对日渐增长的社会问题的“束手无策”等。同时,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越来越严重,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在提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之后再度反思“社会管理问题”,提出了社会建设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战略性动议。在这一背景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所引发的社会变化虽与西方社会变迁不完全一样,却也遭遇了共同的构成性特征:市场化进程中渐增的个体化和碎片化以集体体验的方式把不平等注入个体的人的生活体验中,使新的行动在全球后工业化背景下以发挥着正功能或负功能的非政府组织的社会运动形式出现。

  由此,在社会管理体系变革层面,中国政府要摆脱趋同于西方社会的变革路径,避免重蹈西方工业化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其社会治理模式的调整可能需要借助于与非政府组织的全面合作与相互监督,使社会建设及社会管理创新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融合互动中得以推进。这就要求,需要把非政府组织的成长、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与政府—公众的信任关系放置在一个系统工程中来加以共同建构;使社会治理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背景下以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实践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的融通;在历时性和共时性合作治理中,彰显从制度、组织、到个体的伦理本质。当政府依照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的轴心原则和社会功能来分配其指导、规划和调控等管理职能时,它们之间组合方式、力量对比的调整过程就构成了政府职能演变的根本动因。但是,如果政府仅仅停留在维持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平衡目标上,不能认识到需要把“两极关系”改为“三足鼎立”的关系,不关注民众慢慢的开始通过NGOs来解决市场和政府涉及不到的很多问题的种种现象,不因应非政府组织成长中的各种境况,则可能会丧失社会建设、管理创新的基本方向,就无法经由与各种非政府组织、公民等的共同合作,建设政府调控、社会组织和公民协同参与的基本格局。

  人作为自然个体的力量微不足道,但作为社会性动物,总是有目的、有意识地按照某种方式集聚在一起,因此,社会常态总呈现为有组织的状态。组织成为人类社会群体性存在的基本形式,构成人类生活方式的重要层面,社会变革总是表现为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组织方式的改善。组织形成的社会基础不外分层、分工和分群三种。农业社会是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同质性社会,它的组织化大都是以等级分层为特征的混沌性自然组织形式出现的。工业社会经历了由组织化程度较低到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发展过程,虽然由于组织的功能分化而使组织的数量大增,但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各类组织绝大多数都是以官僚制组织形式为原型的。到了工业社会后期,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以及个人理想和信念等各方面的原因,分群成为社会分工的依据之一,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就是很好的证明。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其实有着更为重大的历史价值,它所带来的是从个体生存样态、组织类型到整个社会型构的巨大变化。

  在传统农业社会的自然演进中,社会分工和分化程度较低,宗族单位的自然分群导致社会同质性程度较高,个人角色大多依身份而定,功能混沌的社会组织主要以等级而作出区分,个体与各级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均建立在低度社会分工及社会成员高度同质性的基础上,整个国家成为依靠不同自然条件、传统习俗力量和压制型权力体系整合起来的巨大的社会组织。其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主要组织形式不外乎姻亲家庭、血缘宗族和国家机构。国家的统治以传统权威为基础,以习俗型政府信任关系为支撑,家长制统治是其主要的管理方式,构成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结构化特征。尤其是中国农业社会,在自然分群的组织化社会中,绵延数千年历史,构筑了超稳定的政治经济结构。对这种凝固化社会的分层结构和人际关系特征,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作出了经典概括。

  在中世纪晚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市民社会逐渐生成。市民社会与私人领域是一个同构的过程,市民社会的产生本身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私人领域的出现,使中世纪混沌一体的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由此,近代以来,生产专业化、劳动分工日趋发达、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领域的分化等,造就了工业社会的异质性,功能分化的社会组织数量相对较多、社会结构的多元化程度也相比来说较高。分工首先带来的是职业分化,使人们处于不同的分工位置上,但是,分工所造就的不平等及与生产资料的少数人占有等,则使职业分化表现为等级和阶级的分化。在这一基础上生成了国家主义观念,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形式化设置和政府科层化安排,国家主义表现出主体中心主义的全面控制导向,它对整个社会管理科学技术化和形式合理性追求,也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官僚组织化后果,即政府对社会过度干预,出现了行政国家。

  整个工业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是经济领域中契约原则的政治化运用,表现为治理主体对客体的单向控制或管理,社会生活层面以政府与社会个体之间被动的协作行为模式为主要内容。整个社会治理关系显现为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并呈现出单向、线性的特征。因法律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外在的、机械的,无法使个体获得群体生活的内在有机性。不仅法律,其他规则也是这样。比如,一个规章制度明确的组织只能保证其成员在分工体系中的协作,至于出于自愿的合作,则未必可能。默顿(1949)指出,“以代表整个组织的权力和声望的身份行动的官僚,常常会产生一种实际反映出来的盛气凌人的态度,官僚本人在等级制度中的职位及他与公众相比所处的地位可能会增强这种态度”。到了发达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政府权能和规模都进入迅速膨胀时期,出现了“行政国家”或“国家行政化”的状况。公共权力以及政府规模的急速膨胀使得市民社会失去了生存空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陷入了完全失衡的状态,甚至会出现了市民社会衰落的状况。所以,理查德·桑内特(2008)指出:在政治领域和大规模的科层组织中……人们越来越关注自我的同时,为了一些社会目的而与陌生人进行的交往也慢慢变得少……慢慢失去协同行动的欲望。

  同时,现代主体行使其选择权的空间绝不是一个非社会的领域,因为贯穿现代社会的制度以无所不在的影响而成为划定现代思维、计划和行动的界限。而“这些现代规则或指导方针的决定性特征是个体必须部分地为自己提供规范或指导方针,通过个人的行动把它们引入自己的人生中。更有甚者,这种境况并不仅存在于西方,在那些陡然向西方生活方式敞开大门的国家也是如此。在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俄国或中国,人们戏剧性地‘跃入现代性’”(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2012:2)

  20世纪后期以降,在领域分化走到了极端的情况下出现了某种逆转,公共生活、私人生活与日常社会领域之间的界限逐渐呈现出模糊化的趋势,公共生活出现了私人化的特征,同时私人生活也出现了公共化的迹象。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非政府组织的大量出现,它预示着因生活方式的簇群化而造成的社会分群(Cluster-Based Social Division)日益成为社会日常生活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使传统意义的分工更多地表现为职业群体和职业阶层的分化。丹尼尔·贝尔(1997)较早地关注到这个现象并作出如下判断:“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使得结构和形式都与通常的‘官僚科层体制’模式有很大不同的一系列组织和机构,成为人力雇主而引人注目……正在出现的各种新型的组织机构说明,以金字塔式的结构为基础的那些比较老的模式已不再适用;在未来十几年中,‘传统的’官僚科层体制的形式将让路给比较能适用于发挥首创精神、增加空余时间、实行共同商议等需要的组织模式。”

  齐格蒙特·鲍曼(2005)描绘了公共与私人相遇这一不可避免的趋势,“隐私与公开之间的通道已经被打开,先前区分两个空间的界线已经被取消,长期的、非决定性的反复协商进程已经被启动”。在鲍曼看来,“没什么内在的思想和情感是完全私人的,以至于不能公之于众”。而私人性对公共性侵蚀的结果则是公共的定义被颠覆。同时,个人的需求在公共空间中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中形成的公共需求主要是来自于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真实问题。

  法国学者布迪厄探察到了以相近的消费、品味及文化水准为原则的社会分群现象增加,认为这是个人进行群体内部认同和外部区别的手段。他深入到人的内在心态,以动态的、内外相通的方式探究个体生活和行动的生存心态、生活风格,并以来自于拉丁语被其个性化的“habitus”指称这种“生存心态”,一种动态的精神生命的存在形态的内涵。高宣扬教授(2005)认为,“habitus”具有“建构的结构”和“结构的建构”的双重性质和观念,是一种“持续的和可转换的禀性系统”,是积历史经验与实时创造性于一体的“主动中的被动”和“被动中的主动”,是社会的制约性条件和行动者内在创造精神力量综合的结果。但是,如果以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作为划分不同社会群体惯习和行动场域的基本依据,非政府组织现象则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非政府组织场域与其中的个体存在及个体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模糊的对应关系”和“关联作用”。布迪厄(2004)指出,“一方面,这是种制约(conditioning)关系:场域(champ)形塑着(个体)的惯习(habits),不同个体共同性的惯习型构了某个场域(或一系列彼此交织的场域,它们彼此交融或离异的程度,正是惯习的内在分离甚至土崩瓦解的根源)固有的必然属性。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种认知建构的关系。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一个被赋予了感觉和价值,值得你去投入、去努力的世界。”简言之,正是非政府组织的场域形塑着投身于该组织的个体及其之间的惯习,共同的惯习赋予组织以更多的“意义”,使得非政府组织不同于原先官僚制组织的“非人格化”和“非人性化”,因鲜明的文化内在性和簇群化特征生成。而且,加入到非政府组织的个体在适应或塑造组织的同时,个体也被组织氛围所塑造。个体通过这一种塑造获得提升,又同时不断地型构着组织场域,长期积淀而生成自己新的天性。此时,个体与组织统一于非政府组织的实践活动中:组织场域与个体惯习之间通过非政府组织自愿活动的“实践”而构成了“生成”或“建构”的动态关系。个体的行为不断地被塑造,形成一种行为模式。同一场域中成员的行为模式又不断趋于同一性、常态性,最终构造了一种群体式的生活方式。例如,在众多旨在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中,来自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不同经历的环境爱好者,在保护环境的共同目标中的共同行动,是基于他们对人类生存环境状况的全面认识,是对自身及代际生存问题的直接关注和对绿色生活方式的共同选择。

  真正“自组织”而非“被组织”的非政府组织产生于日常生活领域的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中,由社会各个场域的力量关系网络发起。在布迪厄概括为“交响乐式演出”的象征性模式中,个体因某种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凝结在一起,成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基础。其中,组织构成的个体与组织群体之间具有心态和行动上的同步性和同构性。在组织成员个体之间和个体与组织之间,基于这种同步性和同构性而相互信任与合作。一方面,个体作为组织的成员在交响乐演奏的整体中起作用,每一个个体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又以个人的身份、爱好、才能和社会角色等因素与其他成员有所区别。不同个体在同一群体中的和谐行为、行动中的角色和作用通过个别性、特殊性及相互差别性而实现。同时,这种群体性的组织行动在统一指挥者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有着共同的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群体生成新型的社会组织,它的社会实践体现出和谐性和整体性特征,以看不到和摸不着的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的总体性结构反映出来,是自冾的、去中心的。在这样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行动之中,个体在其才能和力矩范围内做出的任何一个有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总是在这个总体性结构的场域中被相互抵消,个体的目的性也就在行动的总体中被抵消,达致“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境界。

  由这种去中心的、自组织方式所型构出的网络化体系,是“一个由人的意向性控制的现象学的在场,是在此情境中谋划未来的积淀性行为的集合,是由人在一直在变化的当下谋划时的意图、情感、目的和动机构成”(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2002)。它以共同的相互依赖性、渗透性关系的网络式结构和开放性特征而不同于官僚制组织形态。金字塔式的官僚制组织是在垂直轴的基线下建立起来的组织体系,表现为自下而上排列的层级结构,位于最上方的是处于权力顶端的领导者,以他为中心,“权力和信息从金字塔的顶端有秩序地流向底部”(奈斯比特,1984)。网络式组织萌发于横向的网络化社会联系的开始,“提供一种官僚制永远没办法提供的东西——横向联系”(奈斯比特,1984)。网络组织成员彼此平等相待,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是组织的中心。由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决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但接纳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性,也不排斥他们在不同阶段的差异性,在无数个不同群体的活动中,建构由各自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种场域。整个场域的活动总和作为不同群体实践间较量的总和,反过来时时影响和调整着不同成员的步伐和风格,使不协调性和差异性在不适应、不确定的张力关系中趋向于总体的节奏和风格。

  处于不同场域的个体因为与群体在心态和行动上的同步性和同构性而具有否定“单子”的性质,可以使人与人关系中的合作因素迅速成长。不同场域的内部及各个场域之间作为一个活的世界,“多层次的动力耦合方式在所有等级层次的某种自主性的维持中反映出来,每一个自维生层次都可以部分自主性的方式与整个环境相互作用和相互交流”(埃里克·詹奇,1992)。由此,网络社会的自组织不是“单子”的机械性聚合。哈贝马斯(1999)在考察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时似乎觉察到了这一点,他甚至乐观地断言,“社会化的个人迄今用以确定它们的社会地位和为自己具体定位的结构已经不复存在了。此时,甚至社会边界也动摇了,正是这些边界构成了基本生活世界的空间和历史时间的坐标”。

  这种乐观的社会基础便在于日常生活领域被重新构造的社会群体及其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大多是叛离了技术理性、工具理性的因素。它生发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与农业社会的传统习俗有同源性,又比传统习俗更具能动性和建构性,是传统习俗在社会物质条件极大丰富之后自然生成并得到历史升华的新型因素,它拥有后工业社会的性质。对这些因素,现在还只能看到它的朦胧形态,初步体会到其个性化和赋予日常生活独立力量等特征。即便这一些因素还相对弱小,却是有生命力的,它因日常生活领域的原生态,因个体存在的完整性,也因群体实践的和谐性而不断地冲击着整个社会。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日常生活领域内因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而引发的社会分群,以及由此而生成的非政府组织所显示出来的力量,对应于工业文明中技术理性、工具理性,自觉地发现这一领域中新型组织的进步因素,对其加以精心地呵护与引导,对于构建能够超越工业社会存在的不足的新型治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从西方工业社会早期历史看,特别是19世纪前,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的本身就是目的……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黑格尔,1979)。作为内生力量,这种状况使整个社会包含着自发秩序生成的可能,但“市场经济自身又存在内在地破坏市民社会自发秩序的因素,以至于政府无法最终作为市民社会自发秩序的守望者而存在,造就出了工业社会以降的创制秩序”(张康之、张乾友,2012)。于是,早期市民社会成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的标志,被认为是区别于经济和国家的社会交往领域。在这种创制秩序中,市民社会内部相互关联的个人特殊目标和计划可以为现代民主的普遍原则所体现,与现代民主的普遍原则相一致,或者普遍化为现代民主的基本原则,民主中确立的基本权利构成市民社会的边界。面对市民社会表现出来的利益多样性,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化追求社会的同一性,达致一种外在的、普遍的同质性。

  “从工业时代进入信息时代,世界经济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随着由历史变革所引起的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整个世界像是进入了一场社会角色的重组:各种各样的个人和组织都在寻找属于自己的‘新中心’”(朱莉·费希尔,2002)。非政府的社会自治力量迅速成长了起来,这种因素如果能够实现自我超越的话,就可能在创制秩序已经成为历史事实的条件下在渐进的创制过程中发挥作用,表现出自然而然的新型秩序建构者的角色,与原先创制秩序的主导者政府一道,共同完成对工具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超越,成为实现创制秩序和自发秩序共同发挥作用的“新市民社会”——因为其非营利性特征而不同于近代早期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近代以来的企业,它们不隶属于政府机构,而是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与政府之间构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具体地说,它在以下几个方面呈现出不同以往的特征。

  首先,20世纪后期,非政府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向后工业社会转型、在中国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兴起,带有浓厚的后现代性特征。在文化重构中,非政府组织所扮演着继承性的、先在性的文化资本传承的角色,同时,非政府组织所推进的又是创构和增值文化资本并有着使其制度化趋势的过程,作为政府与企业之外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第三部门,“其使命,是一种社会的承诺,是一种向善的变迁,是一种公平正义社会的实践,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环境和平共处,达到天人合一境界的期望”(Weiner,1990)。简言之,这个“新中心”聚合了文化的、精神的或道德的因素。这一些因素的聚集使得工业社会晚近兴起的非政府组织成为后工业化进程中新市民社会所举的标志,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在性质上已不同于早期工业社会的社会自治组织,也不是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能够概括的。由于社会生活领域的融合趋势,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中原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

  其次,不同于前现代的分割型社会,也不同于现代前期的阶级分化型社会,当代社会,又称“网络社会”、“多重网络社会”,“生活于其自身的矛盾与抵牾之中,并将这些东西吸收、循环利用甚至重新铸造为行动的资源”,因为“‘组合人’能组成有效的社团和制度,而无须借助林林总总的仪式保障,亦无须通过内在关联而形成一个整齐划一的整体来使其具有稳定性,无须将所有成员彼此束缚使之无法动弹。他可以加入具有特殊目的的、特定的、有限的社团”,使一种从各种发现随时凝聚成“整合良好的”社会成为可能,“这样的社会没有因强制性僭政、无处不在的部族式监控或自我繁衍的仪式的牢牢控制而被迫具有一种僵硬形态、千篇一律性与同质性”(齐格蒙特·鲍曼,2006)。传统市民社会在很大意义上“并非一种外在于政治权力的领域;而毋宁说是深深地穿透于这种权力的一种力量,使权力处于分立、分散的状态”(查尔斯·泰勒,1999)。它以与政府对立的面目出现,政府以法律手段确立市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市民社会则作为政府权力的制约力量而存在。在相互对峙中,政府以理性主义态度谨慎地维护着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不同主体,特别是市民大众,则以个体主义方式不无怀疑地应对政府权力。如齐格蒙特·鲍曼(2006)所说,“市民社会所推动的在政治和日常生活之间的令人满意的彼此隔绝,促进并推动了这两个极端之间更为严重的互不关涉”。

  传统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的二元结构和内在张力,在历史进程中出现了两种后果。其一,近代意义的市民社会在理性主义的法律中获得主体权利的同时,却使个人受到经济力量摆布,行为选择的基础只剩下需要与欲望,人的价值只出自市场体制中的利益追逐;公共领域日趋狭小和萎缩,法律沦为满足个人经济生存的工具。其二,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出现,现代政治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不断加强,传统市民社会正不断遭受现代政治国家的权力侵蚀,公民政治权利本位的观念不断受到行政权力的挑战,传统市民社会最终被强大的行政权力湮灭。

  再次,非政府组织的特征表现出新市民社会与传统市民社会在内涵、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地位等方面都有着很大差异。“它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其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哈贝马斯,1999)。同时,它的政治语境和政治设计已经发生变化,“福利国家范式、相应的合法化形式,以及市民参与、政治参与和社会整合的固定模式,都处于危机之中。鉴于继续工业社会和福利国家的旧模式的不可能,以及恢复市场魔法的不合时宜,对于全球化语境中后工业社会存在的问题,中央集权国家和市场魔法都不能提供有效、自由和民主的解决办法。在当代语境中,只有与制度设计的问题所体现、所自发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相适应的市民社会视角,才会起作用”(科恩,2005)。那种使“市民社会”与国家、责任与权利、惯例与法规、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与正式的社会交往、文化论者的方法与制度论者的方法与契约对立的二分思维将导致草率的结论和错误的政策选择。卡蓝默(2005)还说,“‘公民社会’这一简单、经常使用的概念也是对治理思考的障碍。公民社会实际上被定义为国家和政府的对立面,如此定义的公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把公共范畴杰出而孤立的功能神圣化了”。

  在中国语境下,作为对多元化或个性化的反应,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引导人们考虑现行制度安排的深层效果。因为,非政府组织所显现出来的是融合社会生活的力量,它直接打破了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界限,赋予不同场域以和谐性和社会实践以总体性。非政府组织带来了社会结构的重要变迁,使得社会建设及管理创新成为可能。因此,非政府组织兴起后的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建设需要摒弃一种旧的思维习惯,那就是仅仅在参与式治理框架下对非政府组织作出判断和作出一种简单化的思考。如法默尔(2005)所言,“将公共行政的实践非正典化——在向共同体开放决策的所有方面这一意义上说——是后现代性的题中之意”。而“公共行政实践的‘非正典化’不能满足于参与治理的努力,而是应当导向共同体的全体成员的合作治理。在合作治理的架构中,普遍的社会自治打破了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领域分隔,是真正‘非领地化’的合作治理”(张康之,2008)。就此,摆脱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市民社会”仅作为政府对立面而存在的局限,突破中心—边缘框架下“参与治理”的理念,是在认识非政府组织产生的历史意义时必须拥有的理论思维前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看到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为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的是合作治理的契机。

  更具体地说,在非政府组织兴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将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力量来看待,需要根据它的出现来确定新的政治策略。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主张之间作出选择,从而建立一种在道德上无可厚非的生活方式,扩大政治关注对象的范围,把社会转型中的各种问题都纳入政治议程之中。在日益疏离化的社会中,通过家庭、家族、网络、乡里制度、社会组织等各种形式,构建个人社会支持网络与社会的亲密合作关系,作出影响“自我认同本身的决策”,进而根据“个体和集体的层面都已极端地改变了社会活动的存在性参量”去构建“由反思而调动起来的秩序”(安东尼·吉登斯,1998),建构起一种使日常生活重新道德化的、自我实现的、非权威的、去中心的“生活政治”。这意味着我们将“从下方塑形社会”,表现为“政治体系和法团主义体系之外的代理人也可以出现在社会设计的舞台上(这个群体包括职业团体和行业团体、工厂、研究机构和管理阶层中的技术知识界,熟练工人、公民主动权、公共领域等)。此外,除了社会和集体代理人之外,个人也可以与后者相互竞争,争夺新兴的政治塑形权”(贝克等,2001)。“生活政治”作为公共性扩散的结果,意味着管理中心的日益式微,意味着权威的逐渐消解。

  因非政府组织场域突破了原来“纯粹由内在标准所控制的决策局限”,赋予了个体行动曾被压制的道德存在问题以重要性,更因这些问题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从而结构化地变革自身和既有的社会治理格局与趋势。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使“建立在传统基础上的机构将会失去且再也无法恢复合法性。机构存在的时间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依赖于合法性,而是依赖于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放弃旧的机构的政治过程的僵局”(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2002)。以非政府组织为基本构成部分的自治力量显现出了社会治理变革的契机,在世界各国,非政府组织慢慢的变成了社会探索民主化的一支活跃力量。在贫困、社会隔离、失业、住房、无家可归等实现公众利益的问题方面,非政府组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向民族国家和跨国公司提出了挑战,它的出现客观地把政府置于一个新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作为一种自治力量,非政府组织是存在于政府之外的社会治理主体,意味着政府垄断公共事务管理局面的结束,而是由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网络式的自治,通过广泛的合作而进行协同治理。此时,社会治理本身就是社会整合活动,它的目的是要把社会整合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使社会成为有着合理秩序、不断进步的适宜于一切个人共生的环境。

  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连接社会与国家的中介,为政府提供了一个按照合作治理的要求变革自身的方向,因促进政治场景的发展与重塑而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总体。作为新型治理主体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平等互动,客观上意味着政府与社会自治力量强弱对比关系的重新调整,是一种还没有完全制度化的实践;主观上可以进行更具灵活性的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新的社会参与形式,由非政府组织和私人负责过去一直属于国家的职能,重建社区,重新定义公民属性,从实用的观点对待国家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非机构化,司法多样,重新发现地方区域、各层次治理的新关系形式,公民社会主动建设国家公共舞台——所有这些实际的革新逐渐形成体系,从而有助于确定新的治理轮廓”(卡蓝默,2005)。这个“以取代传统为目的的治理模式”不仅仅是使过去和既存物合法化,而且担当的是“自身作为助产士以解放未来潜力的角色”,“对公共利益而不是历史情节的追求,使所有积极投身于前摄行动的公共行政者行列的人的努力合法化了,在这一努力中,他们甚至超越了制度的界限”(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2002)。例如,具备技术技能和民众基础属性的自治性非政府组织可能对政策和政治场景产生影响,它们正在开始通过建立网络、采取倡议和与政府合作的方法,获得推动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回应性政府的能力(Fisher,1998)。

  社会生活中迅速成长着的社会自治力量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形式而在共同的生存心态和类似的生活风格群体实践中显现了人们之间的合作信任与合作利益,使政府朝着公共性增长的方向发展,并更多地作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选择。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如果政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弘扬这种合作信任与合作利益,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使社会生活更加多样化,引导个体在多元化的生存心态和生活风格中融入不同场域的生活实践,使人们在场域化社会生活中实现自组织并在自组织中处理自身社会事务实现自治,那么,所造就的便是政府与各种社会自治力量合作治理的新的社会生活形态。具体而言,在以场域形态出现的非政府组织中,分裂是因个体成员的不同社会角色造成的,但同一个体的不同角色又因制度对个体道德存在的张扬而使不同场域和不同角色有了共同基质,并“转换成为一切社会形式的共同特征”,它因无须求助已经具备的意义共享和一致阐释而使得人们在日常相遇中达成彼此的理解,得到一种“懂得如何做下去”的回应,可以促成场域之间的融洽。在这一意义上,因“组合人”促进的社团有效性,使得公共事务中的整合与控制消解转换为“生活政治”,而发生在当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切变革,都可以围绕着“生活政治”中因生存心态和生活意义共享的目标,积极地按照建构合作治理的要求去进行结构调整和制度安排。

  自18世纪以来,富有理想的思想家们都一直致力于解决人的解放的主题,但在工业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的解放的主题大多落在个体解放之上了。在个体解放的过程中,人远离了生活,从而使工业化走上了一条远离生活世界的征程。失去了生活世界,也就意味着社会丧失了有机性,从而成了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总汇。最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只能是以独立—对抗关系呈现出来。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新市民社会的出现,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铺设了融合的道路,从而使作为道德“大本营”的日常生活领域逐渐走上前台,人不再被恶性分割,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人的道德完整性能够扩展到其他领域,从而消除人对人的依附和依赖的状态,获得免于惩罚与威胁的自主,进而,具有自主性的个体又必然会出于人的共在本性和共在事实的秩序而开展合作。此时,合作将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生存状态(张康之、向玉琼,2012)。

  当然,就目前状况而言,特别是中国社会“被组织”的状况甚盛之时,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性仍需在其“自组织”化进程中去证明,需要在其实践中去加以诠释,需要在“社会公共性”的逐步凸显中得到理解。因此,当下人们对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自治力量抱持的种种怀疑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只能说明“新市民社会”尚未走向成熟。正如近代社会早期市民社会刚刚出现的时候会表现出市侩作风一样,今天的社会自治力量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工业社会曾经的那种唯利是图的一面。不过,随着非政府组织及“新市民社会”的成长和成熟,这些方面将会逐渐地被克服。

  “我们生活的世界正在发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迅速的扩张和蔓延,时时刻刻都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而普通大众和这个世界的权力阶层仍然在旧的价值伦理和管理体制中抱残守缺,世界已经面对着公共伦理和公共治理的双重危机。由此,我们应该开拓新的视野,重建共同的伦理基础,创立新的依存关系和规范准则,为我们的未来提供新的精神方向和治理体系”(卡蓝默,2005)。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是总体性的,它涉及方方面面的改革,包括工业化的推进和对外开放,这也使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面临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问题在中国社会同时得以呈现,以至于中国社会必须同时面对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双重转型。在这一进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是中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之一,它使社会生活形态的变迁成为可能,使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主体呈现出多元性,使社会个体面临着生存心态和生活方式的新选择。它需要每一个可能的治理者学会去过一种新的社会生活,要掌握全新的处理人际关系、族际关系和国际关系的技巧,需要建构起全新的组织去凝聚、调动和安排全体社会成员。此时,“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限被打破”(张康之,2012)。人们在自主、平等的基础上相互信任和合作,展开一种真正的共同治理和崭新的社会生活。

  程倩:《论非政府组织兴起后的社会生活》,载《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3年第2期,55—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