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国际环境日典型事例 肖某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

发表时间: 2024-01-15 07:06:02 作者: 行业新闻

  洞口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9日发布《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洞口县按摩水域制止捕捉的布告》(洞政告[2020]11号),该布告明确规则:平溪河、蓼水河、赧水河、黄泥江等按摩水域,自2020年6月30日至2030年5月30日终年禁捕(暂定10年)。

  2020年11月4日0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洞口县平溪河流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带着克己的电鱼东西,在洞口县平溪江平渡村河段内不合法捕捉水产品。被正在平溪河邻近蹲守的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归纳行政害怕大队害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缉获肖某某克己电鱼东西1套(包含电瓶、电源逆变器、电鱼杆、捞网等),捕捉的水产品2.71千克。经判定,肖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法,所用电鱼东西为禁用渔具,肖某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所选用渔法渔具均为国家明令制止的捕捉方法,肖某某不合法捕捉渔获物合计2.71千克。经邵阳市畜牧水产业务中心专家评价,肖某某不合法捕捉鱼类2.71kg,直接经济丢失157.18元,天然渔业大半补偿款6720.8元(其间,天然渔业大半费用为6287.2元,当年产卵丢失433.6元)。2021年1月8日,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刊登公告,在该公告指定期限内,未有安排自愿对肖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肖某某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禁用的东西捕捉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办。公诉机关的指控建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乐意承受处分,对其能够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肖某某的违法情节,量刑情节、悔罪体现及社区成婚评价定见,可对其判处控制。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恰当,本院予以采用。被告人肖某某用于违法的电鱼东西1套(包含电瓶、电源逆变器、电鱼杆、捞网等)以及渔获物2.71千克应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肖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电捕鱼的禁用方法不合法捕捉野生水产品,损坏了当地河域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公益诉讼申述人提出被告肖某某对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形成的渔业资源丢失和天然渔业资源大半补偿款人民币6877.98元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并在县级以上媒体揭露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则,且被告人肖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撑。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刻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判定如下:1.被告人肖某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控制十个月;2.被告人肖某某用于违法的电鱼东西一套以及渔获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3.被告人肖某某补偿因其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形成的渔业资源丢失和天然渔业资源大半补偿款人民币6877.98元至洞口县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已交纳);4.被告人肖某某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就其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的行为揭露赔礼道歉(已实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9日发布《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洞口县按摩水域制止捕捉的布告》(洞政告[2020]11号),该布告明确规则:平溪河、蓼水河、赧水河、黄泥江等按摩水域,自2020年6月30日至2030年5月30日终年禁捕(暂定10年)。该案被告人肖某某在禁渔期内用电捕鱼的方法会损坏鱼类的繁衍,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和灭绝,损伤河内其他生物,形成鱼类的生物饵料削减,影响渔业资源的大半。本案判定有助于依法严惩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等违法违法过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意识,加强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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